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

投诉请求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且无新的事实理由的;

信访人不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超过30日向中国证监会请求复查的;

信访工作机构已经就某一信访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