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节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连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八十条 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 第一百八十五条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处分,按照对义务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战时处分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