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执行军级单位的处分权限,需上级审批的处分事项报代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他各级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限。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国防科技大学执行军级单位的处分权限。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