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初级、中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高级士官的严重警告; 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