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高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