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 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