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初级、中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