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初级、中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