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