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高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正军职和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