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

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委可以授权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代为办理处分审批事项;

战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