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严重警告;

初级、中级士官的严重警告,高级士官的警告;

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