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六章 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义务兵的严重警告; 初级、中级士官的严重警告,高级士官的警告; 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