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海关对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第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税收征管依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七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 第八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以及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第十一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十七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且提交展览品清单和展览会… 第十八条 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对于没有向海关提供全程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 第二十条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的,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展览会办展人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予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海关同意,并且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六条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 第二十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 第三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 第三十二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