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