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六条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 第二十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 第三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