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