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七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 第八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以及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第十一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延长复运进境、复运出境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由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地海关调取原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需要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五条 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