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本人不能到海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第二节 报关员注册的变更、延续 第十四条 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 第十五条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海关应当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报关员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 第二十条 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