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附件2);

《报关员证》复印件;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文件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