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