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4.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