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三节 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