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3);
《报关员证》;
《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3);
《报关员证》;
《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交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