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十条 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