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四十八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 第四十九条 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十条 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