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