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