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变更报关员注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