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本人应当到海关提出申请。本人不能到海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