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非原产材料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 第六条 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西兰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境内。 第八条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西…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货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二十条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二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得涂改或者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新西兰,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略) 2. 原产地证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