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经海关依法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

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该行政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