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进口时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也可以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