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