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