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的;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商、制造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或者新西兰海关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海关认定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见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