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