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在新西兰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新西兰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在新西兰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