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印章;

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