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者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者物质,包括零件或者成分;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新西兰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简单”,是指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