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集体宗教活动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 第八条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人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召集人应当填写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向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立临时地点的申请材料后,征求拟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 第十四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至少有一名召集人在现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需要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应当由召集人向临时地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由该宗教团体安排合适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 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安排或者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外,境内外国人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仅限于境内外国人参加。 第十七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和临时地点建筑设施的提供方,发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 第十八条 临时地点的召集人、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三十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境内外国人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