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立临时地点的申请材料后,征求拟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对信仰同一宗教、能够使用同一语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一般只批准一处临时地点。

临时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期满后仍需要在该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时,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