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临时地点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至少有一名召集人在现场负责管理。

召集人应当加强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地点批准文书中载明的活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