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召集人应当填写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向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出具的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书面答复;
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该宗教基本情况的说明;
拟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姓名、国籍、现居住地、有效中国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等说明;
召集人的承诺书;
召集人的护照以及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拟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等说明;
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材料,以及该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前款所要求提交的材料除第二项中所信仰宗教主要经典外,应当使用中文。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在第一款第四项的承诺书中,召集人应当承诺,做好临时地点集体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加活动的外国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临时地点的外部不设置宗教标志物。所有召集人均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