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拟在临时地点进行的活动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
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适合进行集体宗教活动。
拟在临时地点进行的活动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
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适合进行集体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