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敌视中国言行,无不良记录,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得担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