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简称临时地点)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境内外国人组织的、有一定数量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