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临时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