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缔约各国, 第一条 缔约各国议定,要充分有效地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电影作品,绘画、雕刻,雕塑--之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第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同那一国家给予其本国国民于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第三条 (一)依本国法律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载启事、办理证书、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条件的各缔约国,对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的一… 第四条 (一)根据第二条和本条规定,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由该作品向其要求版权保护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第四条之二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之权利,须包含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 包括作者的准予以任何方式复制、上演及广播等项专利权。本条之规定可扩大应用 于受本公约保护的… 第五条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各项权利,应包括作者翻译、出版受授权他人翻译、出版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专利权。 第五条之二 (一)根据联合国大会确认之惯例,如果某缔约国被视为发展中国家,则该国 可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呈交报告书备案;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 第五条之三 (一)甲、凡适用第五条之二第(一)款之任何缔约国均可依该国法律规定的 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期限取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七年期限;然而,某一作品译 成的文字如在一个… 第五条之四 (一)凡适合第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均可采纳下述规定: 第六条 本公约所用“出版”一词,系指:对某些作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或观赏。 第七条 本公约在其有效日期内,将不适用于参加本公约的缔约国的那些具有永久性的公有作品或其版权。 第八条 (一)本公约将由总干事备案,其修订日期为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约对一九五二年公约的所有签字国保留其签字日期为自上述日期起的一百二十天以内。本公约须经各签字… 第九条 (一)本公约将于呈交十二份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之后三个月生效。 第十条 (一)每一缔约国须根据其宪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一)设立一“政府间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 政府间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应本公约至少十个缔约国要求,得召集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在其呈递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可通知总干事,宣布本公约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土;因之,… 第十四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根据第九条规定发出的通知中所涉及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土,通知废除本公约。废除本公约应以通知方式函寄总干事。此类废除… 第十五条 如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对本公约的解释和实施发生争执,会谈或其它方法均不能使有关国家取得一致意见时,得提交国际法庭裁决。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将印成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三种文本,此三种文本将同样签字并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绝不影响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条款或由该公约所设联盟的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美洲各共和国中仅限两国或数国之间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的双边或多边版权公约或协定。无论是在现有上述此类公约和协定的条款与本公约的各项条款间,或是本公约… 第十九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在两个或数个缔约国之间行之有效的双边或多边公约或协定。一旦此类现行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出现分歧时,将以本公约各项条款为准。在本公约生效前… 第二十条 不得对本公约持任何保留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总干事应及时将本公约的正式文本送交各有关国家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