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十四条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一)任何缔约国可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根据第九条规定发出的通知中所涉及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土,通知废除本公约。废除本公约应以通知方式函寄总干事。此类废除函件也同样适用于一九五二年公约。 此类废除只在相应的缔约国或其所代表的国家或领土内有效。此类废除事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