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在其呈递批准、接受或参加证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可通知总干事,宣布本公约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土;因之,本公约于第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满期后,将在通知中所提到的国家或领土内实施。倘无此类通知,本公约将不适用于此类国家或领土。
但是,本条款不得理解为某一缔约国承认或默许另一缔约国根据本条条款使本公约对其有约束力的有关国家或领土的现实状况。
但是,本条款不得理解为某一缔约国承认或默许另一缔约国根据本条条款使本公约对其有约束力的有关国家或领土的现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