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四条之二

第四条之二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之权利,须包含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 包括作者的准予以任何方式复制、上演及广播等项专利权。本条之规定可扩大应用 于受本公约保护的一切作品,无论它们是原著形式还是从原著演绎而来的任何形式 。

但是,任何缔约国依本国法律,可以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之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凡法律允许做出例外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必须对已做出例外规定的各项权利给予合理的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