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设立一“政府间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研究世界版权公约的实施事宜;

做好定期修改本公约的准备工作;

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 “美洲国家组织”等各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研究有关国际版权保护的一切问题;

向世界版权公约参加国通报“政府间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该委员会将由参加本公约或只参加一九五二年公约的十八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的选举应根据各个国家地理位置、人口、语言和发展水平适当考虑其利益均衡情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或他们的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各种会议。